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341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千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荣景盛苑A1号楼1-103。
法定代表人:张依博,该公司校长。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千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