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常×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15刑初91号
案件名称常×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男,32岁(1983年8月21日出生)。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常×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村西路南一条×号出租房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加工带有“华表”、“东联”注册商标的乳液,并予以销售。

2015年5月19日,民警在该地点查扣常×非法加工的华表牌乳液经检测为69桶(每桶0.05吨,共3.45吨)、东联牌乳液经检测为42桶(每桶0.05吨,共2.1吨),上述侵权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2730元。

被告人常×于2015年5月19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以下简称:东方化工厂)、北京东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的许可,在其租用的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村西路南一条7号院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华表”、“东联”相同的商标加工乳液并出售。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常×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查扣东联牌乳液74桶(黑色、每桶50千克)、华表牌乳液94桶(蓝色、每桶50千克)、华表牌乳液4桶(白色、每桶1吨)、PVA原料32袋(白色、每袋20千克)、华表807牌商标847张、华表806牌商标770张、无名胶水100桶(绿色、每桶50千克)、加工罐2个(灰色、铁质、容量2吨)、记账单据及快递单据1宗。

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查扣的物品中,被告人常×非法加工的“华表”牌乳液69桶(每桶0.05吨),价值共计人民币24880元;

“东联”牌乳液42桶(每桶0.05吨),价值共计人民币17850元;

上述价值总计42730元。

被告人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常×的供述证明:自2013年一二月开始,我在大兴区青云店×村租的加工厂里生产加工“华表”牌和“东联”牌的涂料以及无名胶水,“华表”牌的涂料应该是东方化工厂生产的,我从东方化工厂的代理商北京慧佳强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佳强公司)的赵×1那里购进“华表”牌涂料原液,每吨6800元左右。

“东联”牌涂料应该是东联公司生产的,我租车去东联公司买成品的“东联”牌乳液,每吨6700元,有时也在外边买空桶再灌装向外销售。

这两种涂料我都是先把购进的乳液18桶(每桶50千克装)倒在大桶里,加水50千克、防腐剂5至6斤、杀菌剂5至6斤、消泡剂5至6斤以及二丁芝20千克左右,搅拌均匀,再灌装到桶里。

我对外销售时如果买方需要贴商标就贴上商标,有的不贴商标销售。

“华表”牌和“东联”牌乳液分别以每吨7000元左右、每吨7100元至720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实际上乳液和涂料没什么区别,只是叫法不一样。

“华表”牌的商标是我自己复印的,“东联”牌的商标是用东联厂家的桶和商标,另外我自己买的桶,不贴商标,与有商标的混在一起销售。

我生产加工的涂料销售到河北、广州、山西、新疆等。

我上网查询买家,之后用电话联系对方,还有一些是熟客介绍的客户,客户要货先把货款和运费打到我的银行账户,我再租车把货拉到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发货,我自己有账,只有进货和出货记录,没有买家登记。

我加工涂料和胶水没有营业资格,也没有华表公司和东联公司的授权经销和分装的权利。

我共销售大约400余吨“华表”牌涂料,流水大约280万余元,盈利12万元左右,销售“东联”牌涂料二三十吨左右,盈利5000余元,钱都已经花了。

我生产的胶水是自己购进一种PVI的颗粒,加水后自己熬制,装桶,每桶大约50千克,向外销售时说是108胶水,没有贴过任何商标,每吨大约700元至800元左右。

我被民警查获时,还有华表牌乳液98桶,每桶50千克,其中大约20桶没有加工,其他都是加工好了的;

东联牌乳液74桶,加工了40桶,其他的都没加工。

2、证人邱×的证言证明:我偶尔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村,在这看孩子、做饭。

我爱人常×从今年过完年开始一个人在这刷桶、卖乳液,具体牌子不清楚,不在这生产,就是正货再加点价卖出去。

3、证人冯×的证言证明:常×的父亲自2年前租住我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村屯西路7号的房屋,共有北房五间及东西厢房。

房租一年一付,一年2万多元,我一直跟常×父亲要租金,最后一次是常×把钱给我的。

现在常×夫妻和常×的一个兄弟住在那里,常×父亲偶尔过来。

当时租房的时候说是当库房用,有些材料给工地用,我交代不许放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我不太清楚他们具体干什么,就知道常×爱人带孩子做饭。

4、证人赵×1的证言及增值税发票证明:我是慧佳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代理经营东方化工厂的产品VAE乳液(705、707等)及EVA树脂(14-2、18-3等),大概已经有13年了,我们双方每年开订货会时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相关代理手续,每次去进货都有购货发票。

我和常×因为生意往来见过一次面,因为我是一级代理商,价格上有优势,常×自2013年五六月开始从我这里买VAE乳液(以707型号为主),大概共300吨左右,常×都是现金付款,一次一结账,有时常×自己找车运走,有时我们用车给送。

我不知道常×做假冒乳液和胶水,否则就不和他做买卖了。

另证明,慧佳强公司自东方化工厂购买VAE乳液。

5、证人高×的证言证明:我是东方化工厂综合管理部主任。

我公司生产“华表”牌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VAE乳液),原材料是乙酸乙烯酯、乙烯,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号码是第613090号。

我公司产品绝大部分针对大型经销商,很少部分针对散户,没有授权外人或外单位进行加工、包装、分包等工作。

6、证人庞×的证言证明:我是东联公司销售部经理。

我公司生产“东联”牌丙烯酸乳液,原材料是丙烯酸酯、苯乙烯,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号码是第8904331号。

我公司产品大部分针对大型经销商,少部分针对散户,有针对青云店地区客户的销售情况,但主要是自用客户。

我公司没有授权外人或外单位进行加工、包装、分包等工作。

7、证人陈×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宝兴运通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个30多岁的男子来发货,有时候是司机来送货,货都发到广州了,运费一般是到付。

发货单载明发的货是绿桶的胶,不知道具体是什么胶,不清楚什么牌的,没看到桶上有没有商标。

8、证人赵×2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天地人和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个30岁左右的男的来发货,货基本都发到河北了,运费由托运方现金支付。

发货单载明发的货是绿桶和蓝桶的乳液,绿桶的居多,桶上都有商标,具体是哪个厂家没仔细看过。

9、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5月19日16时10分至16时40分,民警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西大屯村常×的租住房进行检查,发现“东联”牌乳液74桶(黑色、每桶50千克)、“华表”牌乳液94桶(蓝色、每桶50千克)、“华表”牌乳液4桶(白色、每桶1吨)、PVA原料32袋(白色、每袋20千克)、“华表”807牌商标847张、“华表”806牌商标770张、无名胶水100桶(绿色、每桶50千克)、加工罐2个(灰色、铁质、容量2吨)、记账单据及快递单据1宗,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

10、物证照片证明:扣押物品的特征。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东方化工厂及东联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

12、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华表”商标系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东方化工厂。

“东联”商标系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东联公司。

13、东方化工厂出具的说明及打假样品分析结果及视频资料证明:公司所产VAE产品中,固含量的最低要求为≥54.5%,对扣押的94瓶样品进行检验,固含量低于54.5%的共计69瓶。

14、东联公司出具的产品检测说明及视频资料证明:公司产品BA-510TS出厂技术指标中的固含量为54-54.5%。

对扣押的74桶产品分别取样,根据GB/T20623-2006对每个样品固含量进行化验,其中固含量低于53%的样品共42个。

15、东方化工厂出具的声明证明:该厂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加工、制造、分装“华表”牌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VAE乳液)系列产品。

16、东方化工厂出具的价格表证明:VAE乳液的单价为每吨人民币7211.7元。

17、东方化工厂提供的产品标签证明:该厂生产的“华表”牌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VAE乳液)标签的特征。

18、东联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该厂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加工、制造、分装“东联化工”牌防水丙烯酸乳液系列产品。

19、东联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及价格表证明:防水丙烯酸乳(规格:BA-510TS)的单价为每吨8500元。

20、东联公司提供的标签证明:“东联”牌丙烯酸乳(规格:BA-510TS)标签的特征。

21、托运单证明:被告人常×委托物流公司承运乳液至广州、河北等地。

22、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青云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19日,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西大屯村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有人制作假冒乳液、胶水,并当场查获70余桶“东联”牌510乳液,90余桶“华表”牌707乳液,100桶无名胶水,1600余张“华表”牌商标及记账单据、快递单据等一宗,并将该加工点负责人常×传唤到案。

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常×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东联”牌乳液七十四桶、“华表”牌乳液九十四桶(蓝色、每桶50千克)、“华表”牌乳液四桶(白色、每桶1吨)、PVA原料三十二袋、“华表”807牌商标八百四十七张、“华表”806牌商标七百七十张、无名胶水一百桶、加工罐二个、记账单据及快递单据一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