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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启华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孙贡华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73-1号
案件名称吴启华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孙贡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启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孙贡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73-1号原告:吴启华。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大道**号。

经营者:孙世岳。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贡华。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启华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孙贡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及发货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启华诉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孙贡华在市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在本院对被告方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其没有提供被告方的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本院管辖地域的证据,同时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均不在本院的管辖地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仑塑料五金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启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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