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赵军。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友章,经商,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稠州北路***号“智富模型”店铺。
原告赵军诉被告邝友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