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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恒立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恒立五金商行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89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恒立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恒立五金商行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恒立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恒立五金商行,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恒立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胡新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功群,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恒立五金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区48号门2楼8街*****号商位。

经营者:应黎清。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检波,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恒立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恒立五金商行、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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