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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生、蔡永铭等与郑恩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46号
案件名称陈福生、蔡永铭等与郑恩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郑恩宁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陈福生。

原告蔡永铭。

原告吴明良。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恩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为与被告郑恩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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