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英秀街16号1号楼14层14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魏全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府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