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美玲,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5703号商位经营者。
被告:义乌市佐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鲍滨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美玲、义乌市佐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