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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李付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李付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已隐藏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李付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1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靖、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成、赵然,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付兴,住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南院*排21—*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李付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件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李付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司负担。

‘审判员  乔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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