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民终28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朴,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马青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朴,被上诉人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国窖”注册商标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驰名商标,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日,以每瓶340元的价格购进52度“国窖”1573白酒9瓶,以每瓶330元的价格购进38度“国窖”1573白酒9瓶,2013年6月7日,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了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尚未销售的白酒共计16瓶,经鉴定,该酒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产品,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法院判决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在“黑龙江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一审中辩称: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国窖”酒是从永发酒行购买的,根据法律规定,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国窖”1573白酒进行真假鉴定不合法。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其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3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一审判决认定: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

2006年10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1998年11月16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下发川技监政函(1998)293号关于委托真伪鉴定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根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委托你们厂对涉嫌假冒其产品进行真伪鉴定”。

2013年5月1日,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以每瓶340元价格购进52度“国窖”1573白酒9瓶,以每瓶330元的价格购进38度“国窖”1573白酒9瓶,共计18瓶,事后该公司以每瓶398元的价格出售52度“国窖”1573白酒1瓶,以每瓶380元的价格出售38度“国窖”1573白酒1瓶,剩余16瓶未销售,被工商局执法人员扣押。

2013年6月7日,鹤岗市工商局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白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酒系假酒。

2013年6月20日,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单位下达了鹤工处字第(2013)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扣押的16瓶“国窖”1573白酒并处以罚款7002元。

一审法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国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其所购买的“国窖”白酒是从永发酒行购买的。

但因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对合法取得该商品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应支持。

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请求30万元的赔偿数额,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

同时,虽有证据证明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侵权商品数量、价格,但一审法院结合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拒不承认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以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以上侵权行为所应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应承担5000元的赔偿数额。

同时鉴于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时间、地域、范围、后果等因素,对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在“黑龙江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判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对侵权成本的法律评价和警示作用无以体现。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白酒的过程中,未尽到与其餐饮企业经营者身份相适宜的谨慎及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白酒的行为,侵害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确认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构成侵权正确。

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审中判决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5000元的数额主要是考虑鹤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及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侵权情节较轻等因素综合作出的判断。

本案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系通过行政部门的处罚发现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维权成本相对较低,从行政处罚决定看,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共购进18瓶涉案白酒,其中已销售2瓶,被扣押16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有其他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白酒的行为,故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较轻,获利较少。

一审判决鹤岗龙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