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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6号
案件名称周利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利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利华,男。

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国江、陆慧,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利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利华及被告人的辩护人陆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A.LANGE&SOHNE商标为LANGEUHRENGMBH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G603911,有效期至2023年5月28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手表、钟表、表壳、手镯表、表芯等。

Cartier商标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7155424,有效期至2020年7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手表、表带等。

PATEKPHILIPPE商标为PATEKPHILIPPESAGENEVE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594078,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1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及其部件。

LONGINES字母图形商标为浪琴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352,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及其零件。

ROLEX字母图形商标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ROLEXSA)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7747,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及其零件。

VACHERONCONSTANTIN字母图形商标为RICHEMONTINTERNATIONALS.A.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573086,有效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表壳等。

IWC商标为RICHEMONTINTERNATIONALS.A.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729301,有效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及其部件。

BREITLING字母图形商标为布雷特林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58628,有效期至2021年7月19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钟表及其零部件。

OMEGA字母图形商标为OMEGASA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771475,有效期至2021年7月2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钟表和计时仪器。

RADO商标为雷达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05570,有效期至2016年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手表及其部件。

PANERAI商标为OFFICINEPANERAIAG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786771A,有效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手表及摆钟等。

2004年8月起,被告人周利华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商乐街139号经营雪亮眼镜店。

自2015年起,周利华从广州市广东省汽车总站后面的钟表批发城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在雪亮眼镜店销售。

2015年9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雪亮眼镜店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标有A.LANGE&SOHNE商标的手表13块、标有Cartier商标手表51块、标有PATEKPHILIPPE商标手表22块、标有VACHERONCONSTANTIN商标手表10块、标有LONGINES商标手表106块、标有ROLEX商标手表313块、标有IWC商标手表10块、标有BREITLING商标手表110块、标有OMEGA商标手表121块、标有RADO商标手表61块、标有PANERAI商标手表9块、销售单及进货单一批。

经上述商标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收缴到的上述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鉴定,上述现场收缴的手表中有条件做出价格鉴定的705块涉案手表总价为人民币445503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扣押到的手表照片;

2.书证: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卡,送货单,被告人身份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利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找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利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利华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利华判处一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利华当庭认罪,并辩称其买手表拿货和卖手表的价格都很便宜,起诉书指控的价格为人民币4千多万元不公平。

被告人周利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未销售部分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应以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而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扣押单据的记录及假冒手表价格备注图片来计算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

2、被告人周利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周利华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侵权产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适当加大;

4、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5、被告人的妻子生育两个小孩,上面还有年老多病的父母,被告人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现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其妻子一人照顾老小,家庭情况困难。

恳求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并且认罪态度好,对其使用缓刑,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8月起,被告人周利华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商乐街139号经营雪亮眼镜店。

自2015年起,周利华从广州市广东省汽车总站后面的钟表批发城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在雪亮眼镜店销售。

经群众举报,2015年9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雪亮眼镜店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标有A.LANGE&SOHNE商标的手表13块、标有Cartier商标手表51块、标有PATEKPHILIPPE商标手表22块、标有VACHERONCONSTANTIN商标手表10块、标有“LONGINES字母﹢图形”商标手表106块、标有“ROLEX字母﹢图形”商标手表313块、标有IWC商标手表10块、标有“BREITLING字母﹢图形”商标手表110块、标有“OMEGA字母﹢图形”商标手表121块、标有RADO商标手表61块、标有PANERAI商标手表9块、销售单及进货单一批,并口头传唤被告人周利华到深圳市公安局蛇口派出所接受讯问。

被告人周利华于2015年9月18日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

经上述商标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收缴到的上述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鉴定,上述现场收缴的手表中有条件做出价格鉴定的705块涉案手表总价为人民币44550300元。

另查,A.LANGE&SOHNE商标为LANGEUHRENGMBH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G603911,有效期至2023年5月28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手表、钟表、表壳、手镯表、表芯等。

Cartier商标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7155424,有效期至2020年7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钟、手表、表带等。

PATEKPHILIPPE商标为PATEKPHILIPPESAGENEVE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594078,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1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机械和电子钟表及其零配件等。

“LONGINES字母﹢图形”商标为浪琴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352,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及其零件。

“ROLEX字母﹢图形”商标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ROLEXSA)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7747,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及其零件。

“VACHERONCONSTANTIN字母﹢图形”商标为RICHEMONTINTERNATIONALS.A.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573086,有效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表壳等;

IWC商标为RICHEMONTINTERNATIONALS.A.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729301,有效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及其部件。

“BREITLING字母﹢图形”商标为布雷特林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58628,有效期至2021年7月19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钟表及其零部件。

“OMEGA字母﹢图形”商标为OMEGASA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771475,有效期至2021年7月2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钟表和计时仪器等。

RADO商标为雷达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05570,有效期至2016年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手表及其部件。

PANERAI商标为OFFICINEPANERAIAG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786771A,有效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表及摆钟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一、物证。

扣押手表照片(934块),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物品情况。

二、书证。

1、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

2、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现场缴获的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涉案手表的真品价值;

4、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A.LANGE&SOHNE、Cartier、PATEKPHILIPPE、LONGINES文字图形组合商标、ROLEX文字图形组合商标、VACHERONCONSTANTI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IWC、BREITLING文字图形组合商标、MONTBLANC、TAGHEUER文字图形组合商标、OMEGA文字图形组合商标、RADO、PANERAI);

4、抓获经过;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雪亮眼镜店进行搜查的情况,扣押到手表934块;

6、扣押到的收款卡、送货单等,证实周利华的进货价格,收款卡上对销售情况作了简单记录,但没有记录销售的手表的品牌、型号、数量;

7、被告人周利华对每一款手表的进货价、销售价的说明;

8、被告人周利华身份情况材料。

三、证人证言。

陈某证言:证明其见雪亮眼镜店有卖名牌手表,怀疑是假货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利华的供述:其大概是从2014年8月份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这些手表是从广州市省汽车总站后面的钟表批发城买回来的,一部分是在摆路边摊的人手上进货的,没有固定的进货渠道。

其没有对每块手表标价,有外国人问其就口头报价,也没有详细的销售记录,有时候客人要几样东西都合计写在一起,其记不住这些手表的进货价和销售价。

其一共卖了200-300块表,卖表的销售额大概三万以上不超过四万,其卖表没有记账。

被告人周利华在2015年10月21日接受讯问时,完整供述了公安机关缴获的26种手表的进货价、销售价,总货值人民币199205元。

五、鉴定意见。

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有条件作出价格鉴定的816块涉案手表总价为47728300元人民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于2015年9月18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华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A.LANGE&SOHNE商标、有Cartier商标、PATEKPHILIPPE商标、VACHERONCONSTANTIN商标、“LONGINES字母﹢图形”商标、“ROLEX字母﹢图形”商标、IWC商标、“BREITLING字母﹢图形”商标、“OMEGA字母﹢图形”商标、RADO商标、PANERAI商标等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尚未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利华亦当庭认罪。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不应以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而应根据被告人周利华的供述、被扣押单据的记录及假冒手表价格备注图片计算的抗辩意见,因本案中无法查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依法应按其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故对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利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利华不成立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利华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上述事实、情节,并结合被告人较好的认罪态度,本院对被告人周利华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利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执行至2018年9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对涉案查扣的假冒A.LANGE&SOHNE商标、有Cartier商标、PATEKPHILIPPE商标、VACHERONCONSTANTIN商标、“LONGINES字母﹢图形”商标、“ROLEX字母﹢图形”商标、IWC商标、“BREITLING字母﹢图形”商标、“OMEGA字母﹢图形”商标、RADO商标、PANERAI商标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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