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刘小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宝,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平阳淇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丁永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荣与被告平阳淇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荣于2015年2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平阳淇发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小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小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