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平、张学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43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平、张学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平,张学堂,张建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4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平,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堂,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张建堂,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平、张学堂、张建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新平、张学堂、张建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张新平、张学堂、张建堂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00元,并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元。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平、张学堂、张建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新平、张学堂、张建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