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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片天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224号
案件名称上海一片天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上海一片天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一片天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委托代理人王建民,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艳红,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一片天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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