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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82刑初142号
案件名称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阵,农民。

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CATIERINTERNATIONALAG,注册地为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先后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Cartier”进行了商标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0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以上两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14类,商品包括戒指。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牟利,通过手机微信与在广东省深圳市从事销售假冒“Cartier”等品牌商品的叶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在微信上转发叶某上传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图片。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购买人倪某、孙某进行商谈议价后,从叶某处购入标有“Cartier”商标标识的钻戒1枚及同时标有“Cartier”、“”商标标识的对戒1对,后分别以4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倪某,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商标注册证明、代理人委托书、手机截图及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表的申明及出具的鉴定书、叶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决定书及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人叶某、倪某、孙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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