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8号原告浙江浪花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晓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义心乐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丁银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川市黄坡广信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经营者李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浪花扑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心乐扑克有限公司、吴川市黄坡广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浪花扑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浪花扑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