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7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兴兴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粮油路加油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81MA6XN6HU3A。
经营者:刘二同。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平市兴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