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品味龙轩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72号(茗都茶叶城1楼21号)。
经营者苏雪梅。
委托代理人吴维维,天津市河西区品味龙轩茶叶经营部职员。
被告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姜吉芳。
委托代理人高道永,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品味龙轩茶叶经营部、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品味龙轩茶叶经营部于案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