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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5刑更874号
案件名称杰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杰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874号罪犯杰勇,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渡法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杰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9月3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杰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杰勇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1次表扬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该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杰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杰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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