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874号罪犯杰勇,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渡法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杰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9月3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杰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杰勇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1次表扬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该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杰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杰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