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9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0003-5。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张大焕商店。
经营者:张大焕。
被告:肥西县上派镇百心缘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上三路44号。
负责人:张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张大焕商店、肥西县上派镇百心缘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