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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湖畔嘉园再兴上福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03民初41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湖畔嘉园再兴上福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湖畔嘉园再兴上福缘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41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湖畔嘉园再兴上福缘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

经营者赵百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湖畔嘉园再兴上福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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