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48号原告李伟敏,无业。
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刘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裕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3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西安裕创医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伟敏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