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莫利波。
委托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王仙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5××××.7)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