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7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分分,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亚娜,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建国。
被告杜雪。
被告宁雪玲。
被告刘传志。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建国、杜雪、宁雪玲、刘传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