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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贵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5刑更461号
案件名称宋贵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贵仁

案由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5刑更461号罪犯宋贵仁,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吉05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贵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宋贵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宋贵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贵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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