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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根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40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根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吴根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初1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根才,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根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吴根才已履行了和解内容。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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