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6号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男,护照号码:起诉状载明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肖粤江。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将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现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以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负担。
剩余1150元退回原告SOONLEEFONG(孙利方)。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