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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诉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鼎悦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31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诉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鼎悦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鼎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3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张巷村66号。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64号7、8、9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海峰,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雅茹,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子林,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该委员会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雅舒,该委员会员工。

被告广州鼎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五路1号1222自编之3(仅作办公功能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鼎悦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鼎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孔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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