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
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吉祥茂玩具商行,经营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新围新村第三工业区八排4栋102。
经营者:杨登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吉祥茂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