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57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李维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洋。
委托代理人徐道波,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荣,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2016年3月25日原告孔玮以要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