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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5刑初506号
案件名称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5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自报名),女,2015年7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刘某及其辩护人万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始,被告人刘某受叶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大厦B605室工作,其负责看管该处仓库内的物品、订单登记及邮寄发货假冒“LOUISVUITTON”(简称“LV”)等品牌的手镯、耳钉等饰品。

2015年7月13日,上述B605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手镯等物品一批。

至案发,刘某参与销售假冒“LV”等品牌的饰品货值约4万元,起获的手镯等物品一批货值304556.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以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等为由,请求对刘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始,被告人刘某受叶某某雇佣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大厦B605室工作,负责看管该处仓库内的物品、订单登记及邮寄发货假冒“LV”等品牌的手镯、耳钉等饰品。

2015年7月13日,上述B605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手镯等物品一批,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9本。

至案发,刘某参与销售假冒“LV”等品牌的饰品货值约4万元,起获的假冒“LV”等品牌的饰品货值24426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笔记本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的户籍材料,情况说明,送货单,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叶某某的证言,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讯问视频光碟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售金额与未售货值合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刘某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起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9本,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环8075只、项链2427条、戒指2263只、耳钉2472对,假冒“TIFFANY&CO.”注册商标的戒指1000只、耳环700对、手链300条、项链500条,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手镯600只、手链1350条,假冒“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项链600条、手链2850条、手镯800只,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戒指4650只、手镯1430只、项链3750条,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镯2250条、项链5626条、手链1980条、戒指18350只,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戒指1800只、项链600条、手镯3400只,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项链2400条、戒指15095只、手镯3600只,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镯300只、项链1600条,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钊审 判 员  黄馨栗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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