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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民终1974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汇达超市,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汇达超市。

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号。

经营者:何佰君委托代理人: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汇达超市(以下简称汇达超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老奶奶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汇达超市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平老奶奶公司在第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业经被上诉人汇达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570元,由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汇达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春雨审 判 员  王家永代理审判员  周欣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玫附:本案所依据的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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