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汇达超市。
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号。
经营者:何佰君委托代理人: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汇达超市(以下简称汇达超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老奶奶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汇达超市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平老奶奶公司在第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业经被上诉人汇达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570元,由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汇达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春雨审 判 员 王家永代理审判员 周欣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玫附:本案所依据的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