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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与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丰民(知)初字第14500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与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14500号原告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余,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北路商业街东37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亮餐饮公司)诉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鼎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亮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胜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源鼎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亮餐饮公司诉称: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于2009年4月29日独资创办成立了宾县张亮麻辣烫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至2013年3月1日,企业变更为哈尔滨市张亮餐饮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企业变更为张亮餐饮公司。

在原告经营期间,陆续依法取得了“张亮”、“张亮麻辣”等系列文字、图形等注册商标,核定项目为第35类、第43类等,并进行大力推广宣传,专业经营麻辣烫及连锁加盟业务,连锁加盟店已达1800多家。

原告及法定代表人张亮通过依法经营,数年来陆续获得极高赞誉和奖励,“张亮”、“张亮麻辣”等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也涉及餐饮连锁加盟领域,但目前没有任何自己独特的特许经营项目,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

被告未取得“张亮”、“张亮麻辣烫”商标权、未取得原告授权许可,在网络上及其开设的网站上公然使用“张亮麻辣烫”名义对外进行邀约加盟,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与被告均从事相同的麻辣烫连锁加盟经营活动,具有竞争关系。

被告利用虚假宣传、恶意商标侵权等方式攀附原告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上述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被告支付合理费用2万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其余为交通费、调查取证费);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括公告费)。

被告富源鼎盛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张亮餐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餐制售,单纯麻辣烫。

为餐饮业提供管理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2015年1月23日,哈尔滨市张亮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张亮餐饮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张亮餐饮公司。

富源鼎盛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11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

发布广告等。

2014年9月7日,第12334013号“张亮麻辣”及图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包括户外广告;

饭店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9月6日,注册人为哈尔滨张亮餐饮公司。

2012年3月21日,第9225545号“张亮麻辣”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包括饭店;

快餐馆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3月20日,注册人最终为张亮餐饮公司。

第12333980号“张亮麻辣”注册商标,注册人最终为张亮餐饮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户外广告;

饭店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等。

第12333954号“张亮”注册商标,注册人最终为张亮餐饮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户外广告;

饭店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等。

2015年6月18日,张亮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处已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5)黑哈香证内经字第10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在网址为http://www.hao123.com的网站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富源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北京富源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入页面网址显示为http://gy0011.jdzj.com,该页面上部显示有“北京富源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部有富源鼎盛公司的相关介绍,左侧“产品分类”栏显示有“张亮麻辣烫加盟”,点击左侧“张亮麻辣烫加盟”,进入页面显示有“开一家张亮麻辣烫投资多少费用”的标题及照片。

点击该标题,进入页面显示有“北京富源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亮麻辣烫加盟费每年5千保证金2千,保证金仅一次公司提供门头设计店内装修方案”,“联系方式”栏显示有“北京富源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北口东101号”及电话号码等内容。

在网址为http://www.hao123.com的网站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张亮麻辣烫加盟费用”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张亮麻辣烫加盟费,张亮麻辣烫官网,张亮麻辣烫加盟电话,张亮麻辣烫...”,进入页面网址显示为http://www.zlmltjm.com,该页面显示有“张亮麻辣烫加盟”、“地址:北京丰台区团河路北口南苑民俗旅游文化街东101号”等内容。

张亮餐饮公司为本次公证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1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亮餐饮公司出具麻辣烫加盟合同,其上显示:2015年3月24日,案外人钱扬宝(乙方)与富源鼎盛公司(甲方)签订麻辣烫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特指“恋尚张亮麻辣烫”品牌、商标、标识、商号及“麻辣烫”全套VI视觉系统、“恋尚张亮麻辣烫”经营管理模式、方案等。

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甲方特许乙方在安徽省芜湖市开设麻辣烫餐厅。

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

加盟费每年5000元,第一年保证金2000元,后期不收保证金。

终止合同时退还2000元保证金。

甲方续约代表为李威。

公司地址为北京丰台团河路北口东101号。

张亮餐饮公司出具证书,其上显示:富源鼎盛公司兹授予钱扬宝享有张亮麻辣烫品牌使用权,特许加盟商。

授权期限: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

张亮餐饮公司出具收据3张,金额共计8000元,收款人为李威。

张亮餐饮公司分别出具富源鼎盛公司与卢彦明签订的加盟合同复印件,富源鼎盛公司与李宁签订的加盟合同复印件、(被告授权)证书复印件、富源鼎盛公司与薛来勇签订的加盟合同复印件、(被告授权)证书复印件,欲证明富源鼎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授予卢彦明、李宁、薛来勇使用“张亮麻辣烫”相关商标的侵权事实。

张亮餐饮公司出具照片七张,欲证明富源鼎盛公司的工作人员、办公地址及其加盟商的店面侵权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亮餐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荣誉证书、合同书、收据、网页打印件、发票、照片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富源鼎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张亮餐饮公司系涉案第12334013号、第9225545号、第12333980号、第12333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就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富源鼎盛公司在与案外人钱扬宝签订的麻辣烫加盟合同书中约定以“恋尚张亮麻辣烫”作为品牌、商标、标识、商号及管理经营模式,同时向案外人钱扬宝出具包含有“富源鼎盛公司兹授予钱扬宝享有张亮麻辣烫品牌使用权”的证书,富源鼎盛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餐饮招商加盟项目中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包含有“张亮麻辣烫”表述的相关品牌,其主要认读部分与“张亮”、“张亮麻辣”相同,上述行为侵犯了张亮餐饮公司第12334013号、第9225545号、第12333980号、第12333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富源鼎盛公司应停止在其餐饮招商加盟项目中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包含有“张亮”或“张亮麻辣”文字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在网址为http://gy0011.jdzj.com的涉案被控侵权网站中多次出现“张亮麻辣烫加盟”、“张亮麻辣烫”等内容进行招商,上述网站中均出现了富源鼎盛公司的相关企业信息,且网站中所显示地址与富源鼎盛公司与案外人钱扬宝签订的麻辣烫加盟合同书中地址相同,上述招商内容的最终受益人必将是富源鼎盛公司,故由此可以推定上述内容系富源鼎盛公司发布。

富源鼎盛公司在其招商广告中使用与“张亮麻辣”、“张亮”等商标相同的表述,故富源鼎盛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张亮餐饮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张亮麻辣”、“张亮”表述的行为,侵害了张亮餐饮公司第12334013号、第9225545号、第12333980号、第1233395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址为http://www.zlmltjm.com的网站未显示富源鼎盛公司的相关信息,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网站内容系富源鼎盛公司所发布,张亮餐饮公司关于该网站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张亮餐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餐制售,单纯麻辣烫。

为餐饮业提供管理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富源鼎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

发布广告等。

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餐饮管理服务,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在经营活动中,双方均应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富源鼎盛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网站中宣称“张亮麻辣烫加盟”、“张亮麻辣烫加盟费每年5千保证金2千,保证金仅一次公司提供门头设计店内装修方案”,故可以认定富源鼎盛公司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富源鼎盛公司应停止上述虚假宣传行为。

张亮餐饮公司出具的富源鼎盛公司与卢彦明、李宁、薛来勇签订的加盟合同及相关证书均为复印件,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原件,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张亮餐饮公司出具的照片七张,不能证明上述照片内容与富源鼎盛公司的关联关系,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富源鼎盛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张亮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鉴于张亮餐饮公司的索赔数额过高,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张亮餐饮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

关于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张亮餐饮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系本案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张亮餐饮公司未出具其为本案支出交通费及调查取证费的相应证据,故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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