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6号原告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嘉颖,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熙,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平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政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旭,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存林,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丰秉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邹存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5元,由原告上海港禄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