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张湾德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2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张湾德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东海县张湾德雨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2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张湾德雨超市,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张湾德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张湾德雨超市就涉案纠纷已协商解决。

2016年2月29日,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张湾德雨超市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就涉案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勇审 判 员  林龙代理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哲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