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2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天凝镇旺家园副食品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洪溪社区洪兴路219-233号。
注册号:330421630034043。
经营者:杨小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天凝镇旺家园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