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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时尚共语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添灿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4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时尚共语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添灿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尚共语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添灿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来语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时尚共语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倪卫国。

被告:中山市古镇添灿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倪卫国,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来语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倪卫国,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时尚共语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添灿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来语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来语灯饰门市部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来语灯饰门市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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