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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杰与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623号
案件名称史杰与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史杰,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蔡栋、殷秋宝,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二林,该单位员工。

原告史杰与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史杰的委托代理人蔡栋、殷秋宝,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二林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杰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杰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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