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知初字第0016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刚。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钻石钱柜自助式练歌房。
经营者印晓林。
被告仪征市真州镇英皇娱乐会所。
经营者印晓飞。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谈志全,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钻石钱柜自助式练歌房、仪征市真州镇英皇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