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品交易中心誉兴文体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342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品交易中心誉兴文体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品交易中心誉兴文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4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智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品交易中心誉兴文体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商品交易中心(B1230),经营者蒋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品交易中心誉兴文体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为此,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