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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薇与鹤山市雅瑶海马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89-1791号
案件名称杨薇与鹤山市雅瑶海马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薇,鹤山市雅瑶海马软体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89-1791号原告:杨薇,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雅瑶海马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范秀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薇诉被告鹤山市雅瑶海马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薇撤回三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每案为人民币1264元,三案共3792元,由原告杨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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