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91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11栋2702房。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光明街道金麦互动量贩式歌厅,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地号28-342-5号(金州商场五楼)。
经营者:唐喜德,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光明街道金麦互动量贩式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2021年5月1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