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5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长乐镇新视界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西街。
经营者:黎浩。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汨罗市长乐镇新视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汨罗市长乐镇新视界眼镜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