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延东,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晶,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权达环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西杨家泊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延东、王晶因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3月1日,上诉人张延东的委托代理人高原,上诉人王晶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原,被上诉人唐山权达环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到本院接受了询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延东、王晶共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延东、王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延东、王晶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张延东、王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五十七元,由张延东、王晶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五百四十元,减半收取,由张延东、王晶共同负担一万零七百七十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