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郭德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
原审被告: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8号金达小区一栋办公楼838室。
法定代表人董永全。
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