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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与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民辖终20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与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0019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惠人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4月27日,金煐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简称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授权图们惠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止。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4年发现海尔公司生产的型号为“海尔HYZ-101A”的原汁机(简称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

京东商城的经营者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京东世纪公司,其中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为京东商城网站的备案方,京东世纪公司为涉案产品经营开票单位。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4年12月在京东商城上进行了购买公证。

海尔公司生产的、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京东世纪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和海尔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图们惠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京东世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三、海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诺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四、海尔公司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100万元,并赔偿图们惠人公司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共计3万元。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海尔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海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第一,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仅为销售平台的提供商而非实际销售商,被控侵权行为实际上均发生在青岛市而非北京市。

第二,此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审判。

综上,海尔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图们惠人公司以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和海尔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京东世纪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

因此,在图们惠人公司起诉时,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之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图们惠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海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被告海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海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被告京东世纪公司仅为销售平台的提供商而非实际销售商,因此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京东世纪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均没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由于没有对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京东世纪公司是否适格作出判定,因此错误地认定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京东世纪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只有上诉人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加上上诉人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地即为其住所地青岛市,因此无论是从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来看,本案均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从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便于审判的角度看,由于事实上的���嫌侵权者(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及涉嫌侵权行为地均在青岛市,此案也应移送至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

综上,上诉人海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图们惠人公司答辩称:图们惠人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收到的是京东世纪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可知京东世纪公司不仅为销售平台的提供商,同时也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京东世纪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且两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地也在北京。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图们惠人公司以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海尔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关于知��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海尔公司关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仅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而非实际销售者,非本案适格被告,只有上诉人海尔公司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海尔公司住所地也是侵权行为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图们惠人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系京东商城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主办单位、图们惠人公司从京东商城网站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以及京东世纪公司开具了购物发票等事实,其以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是否是涉诉侵权产权的实���销售者、是否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的问题,本院无法在答辩阶段予以确定。

一审法院以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海尔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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