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2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贺金莲,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金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