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8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形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贵。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好湖山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
经营者吴锦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形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好湖山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