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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意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7651号
案件名称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意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黄意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765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意芬,女,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身份证号码445××××××××××××220。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意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原告在规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不再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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