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765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意芬,女,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身份证号码445××××××××××××220。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意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原告在规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不再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