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纪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城镇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
法定代表人于晓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立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清涛,阿鲁科尔沁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北郊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长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城镇管理局、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城镇管理局、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王纪龙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剩余900元退还原告王纪龙。